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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 新规聚焦制作环节,筑牢内容安全与行业规范防线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 新规聚焦制作环节,筑牢内容安全与行业规范防线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对原《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一次全面修订和升级,旨在适应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新形势,将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正式纳入统一管理框架。新规在多个关键领域提出了新的、更明确、更具针对性的管理规定,对广播电视及网络视听节目的制作环节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 扩大管理范围:首次将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纳入统一监管

本次修订最显著的变化是将“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与传统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并列,统一纳入管理规定。这意味着,从事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综艺、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等各类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代理、发行等活动的机构,将与传统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一样,需要遵守统一的准入、备案、内容审核、行为规范等要求。这标志着对节目制作领域的监管实现了从传统媒体到新兴媒体的全覆盖,是顺应行业发展、强化一体化管理的必然举措。

二、 强化主体准入与备案管理,压实主体责任

  1. 明确准入条件与审批/备案流程:新规进一步细化了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从事相关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有明确的节目制作经营范围、有适应业务需要的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等。明确了设立申请、审批以及后续重大事项变更备案的具体流程,强化了事前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
  2. 强调主体责任:规定明确要求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对其制作、代理、发行的节目内容负责,必须建立健全内容审核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对节目内容进行审核把关,确保节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这从制度上压实了制作机构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内容安全责任。

三、 细化内容制作规范,明确“红线”与导向要求

新规在内容管理方面提出了更为系统和严格的要求:

  1. 坚持正确导向:强调节目制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2. 明确禁止内容:详细列举了节目中不得含有的内容,如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侮辱诽谤他人等,为内容创作划清了明确的“红线”。
  3. 规范主创人员选用:提出节目制作机构应加强对节目主创人员(如编剧、导演、演员等)的选用管理,避免因主创人员违法失德行为对节目造成不良影响。这体现了对行业从业人员道德素养和遵纪守法情况的更高要求。
  4. 鼓励优质创新:规定也明确提出,鼓励制作经营机构创作生产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节目,支持科技创新与应用,提升节目质量。

四、 加强对制作经营活动全流程的监管

  1. 规范合作与委托行为:要求制作机构在委托制作、联合制作等合作中,应审慎选择合作方,签订规范合同,并对合作方制作的节目内容履行审核责任,防止责任落空。
  2. 规范发行与播出行为:强调节目发行、播出(包括在网络平台传播)前,必须完成规定的审核或备案程序。未经审核或备案的节目,不得发行、播出。
  3. 建立信用监管体系:提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将依法建立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记录违法违规行为,并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4. 明确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如制作违规内容、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业务、提供虚假材料等,设定了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业务、吊销许可证等更为清晰和严厉的处罚措施。

与展望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构建现代化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治理体系的关键一步。新规通过统一监管范围、强化主体准入与责任、细化内容标准、严格全流程监管,旨在从根本上提升节目制作环节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从源头保障节目内容的安全与质量,推动行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对于广大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而言,这既是更加明确的规范指引,也意味着更高的合规要求。在媒体融合深度发展的背景下,遵守新规、强化内控、聚焦精品创作,将成为行业主体的立身之本和发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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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1-05 12:33:19